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负责人,包括我办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 行政应诉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严肃执法、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应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以维护法律尊严,并借此途径向人民群众诠释依法行政进程,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积极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
第五条 涉及本单位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单位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本单位在本年度若有行政诉讼案件,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次。
第六条 下列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本单位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
(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一审应诉机关败诉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
(三)社会影响重大、涉及面广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重大涉外案件;
(五)上级部门要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行政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前款规定的应当由本单位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正职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分管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七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应严格按照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应诉,保持国家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本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状副本以及法院判决(裁定)书后七日内,应将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列入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行政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率应不低于50%。对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积极出庭应诉,甚至从未出庭应诉,不能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和败诉原因,甚至对人民法院判决消极对待、拒绝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