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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培训项目材料审核工作人员备案管理办法

来源:湖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网站      时间:2018-05-10

(此通知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于2015526日发布)

 

 

第一章  强化审核责任   

 

第一条  出国(境)培训项目材料审核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为保证审核质量,特实行出国(境)培训项目材料审核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审核工作人员)备案管理制度。

 

第二条  各省区市外国专家局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指定1-2名正式工作人员并在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以下简称培训司)备案,具体负责出国(境)培训项目材料审核工作。

 

第三条  申报出国(境)培训项目执行材料时,须由已备案的审核工作人员审核签字和主管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报送培训司,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  审核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关于出国(境)培训管理的文件精神与政策法规,全面掌握出国(境)培训基础理论、业务知识,熟悉审核工作要求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  审核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切实履行职责,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章  实行业务培训和考试备案制度

 

第六条  审核工作人员须事先参加培训司举办的业务培训班和考试。考试形式为笔试,满分100分,9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七条  培训司对经过考试合格者予以备案,在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网站上公布出国(境)培训项目材料审核工作人员名单,并根据人员工作变动情况等进行及时更新。

 

第八条  为适应人员变动情况,业务培训和考试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举办业务培训班和考试。

 

第三章  完善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培训司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开项目执行所需报批材料与办理程序。

 

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同志及审核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报批材料,确保报送的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确保审核留存的材料完备、符合要求,并保存5年。  

 

第十一条  培训司在收到各单位报送的出国(境)培训项目执行材料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对于存在问题的材料,经过审批工作流程由培训司受理人员将所有问题通过 “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管理系统”一次性告知,相关单位需按要求及时修改或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将予以退回。

 

第四章  健全考核评估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出国(境)培训项目材料审核工作失误计分制度。在报批材料中出现 “一般问题”,记1分;出现“较大问题”,计3分;出现 “重大问题”,计8分,直接取消相关审核工作人员的备案。以年为计分周期进行累计, 1年内累计达到5分,将予以警告提醒;达到8分,取消相关审核工作人员的备案。每年11日对上一年度累计计分清零。

 

第十五条  当事人被取消备案后,1年内不得从事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审核和申报工作,不得参加相应的业务培训和考试。对因不认真履行审批(审核)职责而出现“较大问题”、“重大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组团单位、引智归口管理部门或审批(审核)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培训司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审核并留存的材料进行检查或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出国(境)培训项目的执行和审批。

 

第五章  做好变动衔接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做好人员调整变动的衔接工作。在审核工作人员调离出国(境)培训工作岗位时,应及时报告培训司,注销其备案,同时要确保顺利完成交接。有条件的单位要指定出国(境)培训项目材料审核工作后备人选,及时参加业务培训和考试,以免影响培训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出国(境)培训项目材料审核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意见》(外专发〔2012131号)及《关于公布首批出国(境)培训项目材料审核工作持证上岗人员名单及失误判定依据的通知》(外专办发〔2013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出国(境)培训项目材料清单

 

    2.出国(境)培训项目材料审核工作失误判定依据

 

 

附件1

 

出国(境)培训项目材料清单

 

(一)需报国家外专局审核的材料

 

 1.出国(境)培训项目执行申报表

 

 2.邀请函及翻译件

 

 3.行程安排及翻译件

 

 4.出国(境)培训人员汇总表

 

 5.经费预算表(中央专项经费资助项目)

 

 6.涉及出国培训主题、组团单位、国别、境外机构变更及人数增加或大幅减少等情况,事先专项报批件

 

(二)各单位审核并留存材料

 

 1.专业翻译证明

 

 2.生活翻译证明

 

 3.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及复函(其他部门邀请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垂直管理单位的人员以及军队、武警人员参团培训,相应中央主管部委外事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4.有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单位组团通知

 

 5.出国培训经费审核证明(中央专项经费资助项目)

 

 6.省区市组织部项目参团人员为本地区党委管理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说明

 

 7.厅局级干部参团的省部级领导批示

 

 8.参加中长期培训人员的BFT高级证书、相关水平考试、国外独立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证明

 

 9.工作不满3年人员参团培训必要性说明

 

 

 

附件2

 

出国(境)培训项目材料审核工作失误判定依据

 

(一)报批材料一般问题

 

 1.出国(境)培训项目材料清单中规定需报国家外专局审核的材料不齐全、不完整

 

 2.邀请函和行程安排未按要求签字(章)或不一致

 

 3.上报材料中重要内容中文翻译件与外方原件不一致

 

 4.邀请函过期

 

 5.课堂授课和对口考察不足行程三分之二

 

 6.工作日安排文化参观、游览等休闲项目以及占用工作时间长距离旅行

 

 7.在前往国家(地区)大选、重大节假日或局势动荡期间安排境外培训

 

 8.参训人员从事工作与培训主题不相关

 

 9.汇总表信息出现错误

 

 10.审批类项目人员汇总表无外事部门意见

 

 11.审批类项目组团通知内容缺少国家外专局资助内容

 

(二)报批材料较大问题

 

 12.未事先专项报批同意,擅自更改培训组团单位、改变培训国别(地区)或境外培训机构,或者报送项目培训主题与立项计划内容不符及团组人数增加或大幅减少

 

 13.境外行程安排超过2个城市没有特别理由并作说明

 

 14.无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的学会、协会、基金会、培训中心等单位,下发双跨培训团组组团通知或出具征求意见函

 

(三)报批材料重大问题

 

 15.使用虚假材料报批

 

 16.各单位负责审核并留存材料按规定应留存未留存,或者不符合规定违规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