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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21-07-22

国办发〔2018〕81号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6日




    第一条 为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保障港澳台居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公民身份号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香港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10000,澳门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20000,台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30000。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件制作、发放、管理工作。

    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采用居民身份证技术标准制作,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作。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一条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住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一)义务教育;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内地(大陆)享受下列便利:

    (二)住宿旅馆;

    (四)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

    (六)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八)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三)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办理、使用居住证的,依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是“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的统称。其中,“港澳居民”是指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且不具有内地户籍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是指在台湾地区定居且不具有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